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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黄晓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179号原告:黄晓明,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鸥,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萍,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鹏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赵大春,总经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园区科园路。法定代表人:陈可,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柯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黄晓明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5月22日,原告黄晓明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晓明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明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黄晓明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梁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