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集财与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双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集财,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双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003民初238号原告:黄集财,男,汉族被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双庙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詹克刚,该村党支部书记。原告黄集财诉被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双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集财、被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双庙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詹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集财诉称:原辽阳县小屯镇祁家村委会于1999年度将所摊派的农建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竣工后经双方核算工程款为5000元,于2000年12月4日祁家村委会给原告出具欠农建工程款5000元欠据一份,小屯镇祁家村委会于2004年合并为双庙村委会,被告所欠原告的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农建工程款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欠据1张、转账凭证1张,证明原告于1999年为小屯镇祁家屯村进行农田基本建设,该村欠原告工程款5000元,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并在该村挂账,挂账后又给出了一张转账凭证。2004年左右小屯镇祁家屯村与东、西双庙合并为小屯镇双庙村。被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双庙村民委员会辩称:没有意见,欠钱属实,但是村里现在没有钱。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9年为辽阳县小屯镇祁家屯村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辽阳县小屯镇祁家屯村民委员会于2000年12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和转账凭证一份,欠据载明:兹欠养鱼黄集财一九九九年农田基本建设款伍仟元整,特出欠据为凭,落款加盖了辽阳县小屯镇祁家屯村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另,2004年辽阳县小屯镇祁家屯村与东、西双庙村合并为小屯镇双庙村。被告对于原告诉请予以认可,同意还款,但主张暂无还款能力。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据、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进行农田基本建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转账凭证,载明所欠工程款数额,审理中被告方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合同关系真实存在,被告应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款一节,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双庙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黄集财农田建设工程款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双庙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慧子附件:本判决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