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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正磊诉被告暴占兵、杨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磊,暴占兵,杨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521号原告:张正磊,男,1989年1月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占友,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暴占兵,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被告:杨志勇,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磊诉被告暴占兵、杨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磊撤回对被告暴占兵、杨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张正磊负担。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