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行彪与深圳禾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行彪,深圳禾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022号原告:陈行彪,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海县,被告:深圳禾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杨铁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行彪诉被告深圳禾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行彪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庆 云审 判 员 蔡 奕 惠人民陪审员 郑 殿 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珊谦(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