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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冉顺华与李成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荣,冉顺华,胡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荣,男,汉族,1956年1月18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冉顺华,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胡莉,女,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本院依据德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4民初9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冉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冉顺华给付申请人李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借款人民币51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执行费7619元。被执行人冉顺华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查明:胡莉系被执行人冉顺华之妻,该笔借款系被执行人冉顺华与胡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故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胡莉应当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胡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胡莉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赔偿给付义务人民币517000元,并向李成荣支付先行垫付的诉讼费490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521900元。三、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日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