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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周杰布行与唐太平、唐桂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荷塘区周杰布行,唐太平,唐桂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703号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周杰布行。法定代表人:黄雪华,系该布行经营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革清,株洲市荷塘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太平,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被告:唐桂希,女,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周杰布行与被告唐太平、唐桂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周杰布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周杰布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周杰布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588元,由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周杰布行承担。审判员  余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