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徐飞诉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及第三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樊松涛工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657号原告徐飞,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九里回族乡。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电子二路60号。法定代表人任安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凯,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阳,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注册科科长。第三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298号。法定代表人陈吉利,书记。委托代理人王亮,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段飒,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樊松涛,男,1978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801062654,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西农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飞诉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及第三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樊松涛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飞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易京京代理审判员 蔡淑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