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民初5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金够与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够,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480号原告:梁金够,女,汉族,1930年6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坚生,男,汉族,1958年8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的儿子。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三友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5050512F。法定代表人:张新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均,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金够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梁金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金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梁金够负担。审判员 田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