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执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姚某、王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4129号申请执行人姚某,女,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王某,男,住张店区。本院执行的姚某申请执行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