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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5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进丁、翁小娇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进丁,翁小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进丁,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翁小娇,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进丁与被执行人翁小娇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4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翁小娇协助梁进丁探望婚生次子梁子腾的义务,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翁小娇长期外出,去向不清,本院无法对其做动员工作,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