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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瑞稳、曹京西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稳,曹京西,白彦青,河北春帆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246号申请执行人:赵瑞稳,女,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改,(与原告赵瑞稳系姐妹关系),女,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曹京西,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白彦青,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河北春帆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四芝兰镇佃户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77305280787521571。法定代表人:白彦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瑞稳与被执行人曹京西、白彦青、河北春帆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京西、白彦青、河北春帆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京西、白彦青、河北春帆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9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京芳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