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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进军刘玉娟等与王飞陈万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军,刘玉娟,李玥影,陈万果,王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041号原告:李进军,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刘玉娟,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原告:李玥影,女,201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法定代理人:李进军,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万果,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飞,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9030715040。负责人:王贤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军、刘玉娟、李玥影与被告陈万果、王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进军、刘玉娟、李玥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万果、王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进军、刘玉娟、李玥影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军、刘玉娟、李玥影撤回对被告陈万果、王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进军、刘玉娟、李玥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