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朱昌良与被告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天府新区华天兴能燃气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昌良,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华天兴能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406号原告:朱昌良,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向平,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双华社区。法定代表人:吴明全。第三人:成都天府新区华天兴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国。委托代理人:孙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昌良与被告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天府新区华天兴能燃气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朱昌良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天府新区华天兴能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昌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昌良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 海书 记 员 陶悦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