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晓业、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南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晓业,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南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0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业,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石,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南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南下庄社区。法定代表人:李焕业,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晓业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南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1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晓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晓华代理审判员 公韶华代理审判员 陈伟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