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图们市图们江物业有限公司与勾跃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图们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勾跃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2402民初496号 原告:图们市图们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向上路419-2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跃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勾跃旭,女,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图们市图们江物业有限公司与与被告勾跃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秀叶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图们市图们江物业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度,被告所居住的图们市馨悦花园由原告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勾跃旭依法使用原告提高的物业服务,但至今未缴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勾跃旭立即支付所欠的物业管理费5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被告勾跃旭提出异议,称自己已经将原告馨悦花园的房屋出售,并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我院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作了相关查询,发现被告的确已经不是图们市馨悦花园的业主,原告提供的被告主体不正确,且不肯变更被告,亦无法提供现在被告的准确信息,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期限内提供准确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期满后原告仍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图们市图们江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