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康淑清与被告范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淑清,范林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1002民初1068号原告:康淑清,女,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被告:范林秀,女,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原告康淑清与被告范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被告范林秀向原告康淑清借款70,000元,约定按1,400元/月计算利息。当日,被告范林秀向原告康淑清出具借条一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康淑清要求被告范林秀偿还借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范林秀归还原告康淑清借款本金70,000元及约定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范林秀于2017年5月29日前偿还原告康淑清借款本金70,000元;二、如被告范林秀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则从2017年6月1日起还承担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借款本金为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康淑清负担377元,被告范林秀负担378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成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