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姚永堂与姚美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永堂,姚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永堂,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美,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上诉人姚永堂因与被上诉人姚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2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应发回重审。一、程序问题姚永堂上诉理由之一是原审开庭时只有法官和书记员,没有陪审员参加,对此主张,姚美承认。经查,本案原审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6)辽0402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中署名的人民陪审员未参加庭审活动。原审判决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程序违法。二、事实问题本案争议房屋原系姚美父亲姚某某所有(后变更登记为姚美),姚永堂、姚美均承认姚玉堂从该房屋搬出后,姚永堂的母亲暨姚美的祖母高某某即搬入该房屋居住,直至去世。姚永堂主张其在2009年搬入该房屋照顾高某某并居住,对此,姚美未否认。姚永堂上诉主张其母亲高某某出资给姚玉堂另买房屋,故姚玉堂从争议房屋搬出,高某某搬入,双方形成房屋置换法律关系,仅因姚玉堂不配合而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对此主张,姚永堂在一审诉讼中提供了证人证言,证人亦出庭予以证实。姚美虽然否认,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姚玉堂未参与诉讼,亦导致事实不清。鉴于上述争议事实,争议房屋存在权利争议。原审判决在未查清上述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径行判决姚永堂从争议房屋搬出,基本事实不清,法律适用不当。重审时,应根据查明的争议案件事实,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释明是否参加诉讼、是否主张权利等,并根据释明结果决定本案的审理方向,正确适用法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6)辽0402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永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史汉营审判员 潘力& # xB;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