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忠军申请执行周学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忠军,周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31号申请执行人:蔡忠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周学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在蔡忠军申请执行周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学林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252000元及利息,应承担受理费5080元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学林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工商登记,在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有房屋产权登记,该案已查封的房屋申请执行人蔡军同意暂缓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忠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蔡忠军申请执行周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252000元及利息,应承担受理费508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25708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蔡忠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审判员 廖先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