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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2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忠华与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华,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忠华,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康龙小区A栋2单元401室。被执行人: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258号。法定代表人:于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忠华与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