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华泽喜申请执行密山市二人班乡二人班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泽喜,密山市二人班乡二人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泽喜,男,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密山市二人班乡二人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春义,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华泽喜与密山市二人班乡二人班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密山市二人班乡二人班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华泽喜劳务费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52元。在执行过程中,华泽喜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82执5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默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