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323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陈丽与被执行人鞍山中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陈丽,鞍山中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董陈丽,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商洛公路局家属院*号楼中单元*楼*户。被执行人:鞍山中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仙人咀办事处西老爷庙村。法定代表人:王庆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一街道。法定代表人:王庆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董陈丽与被执行人鞍山中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辽0323民���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给付,且被执行人债务较多,本院正在协调解决当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1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晟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邵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