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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苏振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苏振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第4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东街88号。负责人:张若信,行长。委托代理人:于维昌,该单位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苏振亭,女,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委托代理人:邱志刚,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法人,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8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振亭名下房产一处(产权号14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苏振亭名下房产一处(产权号14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韩东刚代理审判员  王长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齐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