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苏振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苏振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第4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东街88号。负责人:张若信,行长。委托代理人:于维昌,该单位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苏振亭,女,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委托代理人:邱志刚,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法人,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8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振亭名下房产一处(产权号14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苏振亭名下房产一处(产权号14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韩东刚代理审判员 王长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齐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