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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潼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潼关县汾井砖厂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潼关县国土资源局,潼关县汾井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潼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抗弟,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潼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潼关县汾井砖厂。负责人王文瓮,该厂厂长。申请人潼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潼关县汾井砖厂作出的潼国土决字(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潼关县汾井砖厂能够重新认识违法性质,并主动积极完善其他手续。2017年5月23日,潼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潼关县汾井砖厂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潼关县国土资源局对潼关县汾井砖厂作出的潼国土决字(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审查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新莹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