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景阳与于天鹏、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杨木杆村10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阳,于天鹏,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杨木杆村10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2961号原告:陈景阳,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孙福德,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天鹏,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杨木杆村10组。负责人:于同生,系组长。原告陈景阳与被告于天鹏、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杨木杆村10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陈景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都兴慧审 判 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王胜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