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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4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李某诉邓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邓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6号原告:李某,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邵通市。被告:邓某,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李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2元,减半收取1406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怀国人民陪审员  李应斌人民陪审员  王阳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