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4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李某诉邓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邓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民初6号原告:李某,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邵通市。被告:邓某,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李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2元,减半收取1406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吴怀国人民陪审员 李应斌人民陪审员 王阳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