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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7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某交通肇事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7刑初20号公诉机关永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彝族,云南省永仁县人,住永仁县。永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和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罗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何某由永仁县城区环城南路沿永兴路往仁民路方向行驶,3时39分许,当车行驶至永兴路出城方向政务中心第二岔口路段时,车辆失控与道路中心隔离花坛西面刮擦后翻车,造成何某死亡、罗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罗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死亡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罗某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定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