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枞阳县有意思复合式休闲餐厅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枞阳县有意思复合式休闲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连城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千流,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枞阳县有意思复合式休闲餐厅,经营场所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渡江北路。经营者:钱倪胜,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皖0722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枞阳县有意思复合式休闲餐厅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该企业业主为经营者钱倪胜,依法应该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钱倪胜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枞阳县有意思复合式休闲餐厅、钱倪胜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一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