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167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少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167号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1291号金陵宙辉国际花园5号楼2号房。法定代表人:严英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梅,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少军,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计39.5元,由原告江苏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益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秀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