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邢根坤与江苏衡康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宏业置地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衡康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宏业置地有限公司,邵金元,邢根坤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衡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801。法定代表人:邵金元,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知浩楼527室。法定代表人:叶玄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金元,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根坤,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上诉人江苏衡康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宏业置地有限公司、邵金元因与被上诉人邢根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衡康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宏业置地有限公司、邵金元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衡康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宏业置地有限公司、邵金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