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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3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拉次美朵与次仁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聂拉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聂拉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次美朵,次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35执20号申请执行人拉次美朵,女,藏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西藏日喀则市。被执行人次仁,男,藏族,1970年7月8日生。住西藏日喀则市。申请执行人拉次美朵与被执行人次仁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由西藏自治区聂拉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藏0235民初1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拉次美朵与被执行人次仁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次仁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藏0235民初1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其米卓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嘎玛拉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