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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岚与崔杏英、中海地产(佛山)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岚,崔杏英,中海地产(佛山)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241号之一原告:刘岚,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红艳,女,汉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配偶。被告:崔杏英,女,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佛山市南海区,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中海地产(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锦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8284503。法定代表人:韩春麟。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原告刘岚诉被告崔杏英、中海地产(佛山)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岚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由于本案尚未对被告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故原告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33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予原告。审判员  陈玉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智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