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母中林与张友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315号母中林、张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母中林与被执行人张友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川0823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沙石欠款30964.00元、机械租赁费10000.00元合计40964.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友长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扣划;2017年5月1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友长应领取的工程款予以扣划39000.00元至本院案款专户,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母中林申请执行的(2016)川0823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