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7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顺权与孙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顺权,孙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7089号原告:沈顺权,男,汉族,1958年6月2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瑞芳,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斯,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中,男,汉族,1930年6月12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顺权诉被告孙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顺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盛棠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甘喆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