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25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侯启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5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板桥村。组织机构代码55633954-4。法定代表人:金录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组织机构代码15114170-8。法定代表人:童中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启六,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关于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侯启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5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350000元或扣划、扣押、提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