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丽娜、于金鹏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娜,于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马丽娜,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金鹏,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丽娜与被执行人于金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3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君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