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4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4民初175号原告:郝某某,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25日在昔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8月24日生育长子李某一,于2016年1月13日生育次子李某二。在日常生活中,被告沉迷赌博,将所挣工资全部耗尽还借下许多外债,虽我多次劝说,但被告无动于衷,被告不尽一个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对我和孩子不闻不问,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由恋爱,于2006年10月25日在昔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0年8月24日生育长子李某一,于2016年1月13日生育次子李某二。庭审期间,原告陈述,双方因近年来被告沉迷赌博不听劝,才有了矛盾。综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又在一起生活了十多年,夫妻感情基础很好。原告因被告近年来沉迷赌博诉至本院,但原告并无相关证据向法庭提供,原、被告于2016年又生育次子,可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交流沟通、改正生活中存在的恶习,夫妻感情仍能维系。综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尤其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婚姻家庭以继续巩固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彦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