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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梅、余永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梅,余永洋,徐金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79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兴源,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系原告员工。被执行人叶梅,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余永洋,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徐金瑞,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梅、余永洋、徐金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梅、余永洋、徐金瑞履行支付借款本金256019.6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诉讼案件受理费5798元、公告费1000元等暂计306729.81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4501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执行,本院依法发函至深圳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叶梅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B×××××号小型汽车一辆的车辆档案;另本院委托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徐金瑞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闽H×××××号小型汽车一辆、闽H×××××号小型汽车的车辆档案,因上述车辆无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理。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7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雁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