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贵州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0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494号。法定代表人谭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贵州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高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新彬,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筑)质监罚字[2016]6-11号质监行政处罚。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贵州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称,申请人于2016年9月2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筑)质监罚字[2016]6-11号处罚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已于2016年9月2日依法送达被申请人。2017年7月21日,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12365热线举报情况立即对贵州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其公司现场有7台电梯,其中5台电梯现场已经停止使用,有1台电梯(高层1号)和1台电梯(低层1号)正在使用,其公司现场正在使用的2台电梯三方通话存在故障。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贵州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贵州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质监12365热线处理单、被申诉单位信息;2、现场检查笔录、质量技术监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半月维保记录(两份C3328034、C3328038)、立案审批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诉单位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调查笔录、有机房电梯监督检验报告(JTT-201511-AJ3-0110JTT-201511-AJ3-010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自由裁量权审核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3、行政处罚告知书(筑质监罚告字[2016]6-21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筑)质监罚字[2016]6-11)及送达回证、催告书(筑质监催告字[2017]6-1号)及送达回证。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18日,申请人接到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12365热线处理单,编号:2016-7-462号。2017年7月21日,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12365热线举报情况立即对贵州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6年8月4日作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筑)质监罚告字[2016]6-21号,2017年8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认定被申请人公司使用存在故障特种设备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贵州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责令停止存在故障的特种设备,并告知被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17年9月2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作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筑)质监罚字[2016]6-11),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处罚罚款款项缴到贵阳银行高新支行,并告知地址、户名及账号。同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在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4月21日申请人作出、送达催告书(筑质监催告字[2017]6-1号)。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筑)质监罚字[2016]6-11号)。逾期仍未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告知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执行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规定,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因贵州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电梯三方通话系统存在故障,作出行政处罚,系其职责范围。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对贵州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行政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贵州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筑)质监罚字[2016]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从2016年9月18日至2017年5月9日,加处罚款叁拾壹万伍仟玖佰元(¥3159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亦应一并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筑)质监罚字[2016]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卫东审 判 员 陈远刚人民陪审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鹏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