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5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任进才、张小秋等与张艺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艺琳,张红运,原薇,任进才,张小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972号反诉原告:张艺琳,女,200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法定代理人:张红运(系张艺琳的父亲),男,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原薇(系张艺琳的母亲),女,住址同上。反诉原告:张红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反诉原告:原薇,又名原小花,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三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任进才,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反诉被告:张小秋,女,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二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炳利,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任进才、张小秋与被告张艺琳、张红运、原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17日,被告张艺琳、张红运、原薇对原告任进才、张小秋提起反诉。反诉原告张艺琳、张红运、原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反诉原告张艺琳、张红运、原薇撤回反诉处理。审判员  张英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艺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