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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德源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源,刘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363号原告:王德源,男,1988年8月1日生,汉族,天津市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刘健,男,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天津市人,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现住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德源诉被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被告未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致诉讼材料无法送达。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告知被告详细所在地,或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并缴纳相关公告费用,而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告知本院被告所在地,亦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未缴纳相关公告费用,导致诉讼程序不能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德源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审判员  元哲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荆凤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