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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民辖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冉琴诉许晓林子女抚养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琴,许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民辖3号原告冉琴,女,羌族,1986年3月2日出生,四川省茂县人,住四川省茂县。被告许晓林,男,羌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四川省茂县人,住四川省茂县。原告冉琴诉称:2014年12月,原告冉琴与被告许晓林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16年6月29日生育一女冉攀梓。同居期间,原告冉琴与被告许晓林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无共同财产。因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1、女儿冉攀梓由原告冉琴抚养,被告许晓林每月支付抚养费,标准按总工资收入的30%计算;2、女儿冉攀梓成年前实际产生的所有教育费用、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冉琴系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职工,原告冉琴与被告许晓林不同意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管辖,该院不宜审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冉琴系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职工,为减少当事人合理化的怀疑,维护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杨  嵋审判员 胥 可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俄美斯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