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俊臣与刘红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臣,刘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臣,男,1970年5月22日,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刘红卫,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俊臣与被执行人刘红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俊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俊臣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0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