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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俊臣与刘红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臣,刘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臣,男,1970年5月22日,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刘红卫,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俊臣与被执行人刘红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俊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俊臣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0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