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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咸美与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咸美,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77号之一申请人李咸美,女,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赵玉福,系李咸美之夫。被申请人王林,男,1980年3月4日生,住济阳县。本院于2017年4月21作出(2017)鲁0125财保77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王林驾驶并所有的鲁AKN9**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现因申请人在本院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林驾驶并所有的鲁AKN9**号小型轿车查封的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