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咸美与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咸美,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77号之一申请人李咸美,女,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赵玉福,系李咸美之夫。被申请人王林,男,1980年3月4日生,住济阳县。本院于2017年4月21作出(2017)鲁0125财保77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王林驾驶并所有的鲁AKN9**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现因申请人在本院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林驾驶并所有的鲁AKN9**号小型轿车查封的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