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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纪蓉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蓉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32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纪蓉,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2016年9月18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辩护人赖力,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纪蓉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莉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纪蓉及其辩护人赖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李纪蓉在本区龙都南路111号中国银行龙泉驿区支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自2013年5月29日起,被告人李纪蓉持卡在成都市区消费,并按规定还款,自2015年2月18日到案发日,被告人李纪蓉逾期未归还欠款14期,欠款本金共计19万余元。2015年4月17日到2016年3月7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多次对被告人李纪蓉催收,并于2015年5月20日、2015年8月20日向其送达催缴通知书,被告人李纪蓉均未履行还款承诺,导致银行欠款至今未能收回。2016年9月18日18时许,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歇台子派出所民警在重庆市渝州路格林豪泰酒店将在逃的本案被告人李纪蓉挡获。被告人李纪蓉及其辩护人均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该信用卡卡号X,透支金额从10万元变成20万元,涉案本金为197389.46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1份,李纪蓉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李纪蓉),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李某出具的欠款说明,被告人李纪蓉的陈述,李纪蓉辨认办卡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李纪蓉在中国银行龙泉驿支行办理信用卡的相关资料,信用卡(卡号X)自2013年6月18日至2015年5月的对账单,信用卡(卡号X)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6年4月7日的还款存根,信用卡透支逾期客户催收档案(李纪蓉),2015年5月20日,8月20日对李纪蓉的催缴通知书,办卡银行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李纪蓉在哈尔滨银行成都分行在办理信用卡的相关资料,李纪蓉在哈尔滨银行成都分行信用卡交易流水(卡号为X),哈尔滨银行对李纪蓉的催收记录,李纪蓉在重庆银行办理信用卡的相关资料,李纪蓉在重庆银行信用卡交易流水(卡号为X),重庆银行对李纪蓉的催收记录,李纪蓉在兴业银行的信用卡资料,兴业银行信用卡交易流水(卡号为X、X),兴业银行对李纪蓉的催收记录,李纪蓉在建设银行对账单(卡号为X),建设银行对李纪蓉的催收记录,李纪蓉在招商银行信用卡资料,招商银行(卡号X)的交易明细及催收记录,对李纪蓉有关房屋信息查询,对李纪蓉有关的企业信息、个体工商户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纪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纪蓉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纪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信用卡管理制度和保护银行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纪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纪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纪蓉退赔中国银行龙泉驿区支行本金人民币197389.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学强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翰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