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州开鸿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与丰县永超电动车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开鸿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丰县永超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232号申请人徐州开鸿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钢城(华山)。法定代表人李迎春,经理。被申请人丰县永超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北关电动车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建国,经理。申请人徐州开鸿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丰县永超电动车有限公司欠其货款59325元,逾期未结,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丰县永超电动车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徐州开鸿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丰县永超电动车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一辆。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开鸿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丰县永超电动车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