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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平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4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平,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市民,住益阳市赫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东696号。负责人:谭本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剑,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曹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益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0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夏立群审 判 员  刘文煜代理审判员  曹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