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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双流西航港创艺居布艺经营部与汪群英、徐付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流西航港创艺居布艺经营部,徐付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民初1498号原告:双流西航港创艺居布艺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九龙湖社区美利亨材料城5栋3号。经营者:朱佳,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底学章,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付国,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双流西航港创艺居布艺经营部与汪群英、徐付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创艺居经营部撤回对汪群英的起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创艺居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底学章及徐付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创艺居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汪群英立即支付货款58000元;2、判令徐付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创艺居经营部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徐付国支付货款58000元。事实和理由:徐付国的员工汪群英于2016年4月26日在其创艺居经营部处赊购了价值88000元的沙发材料,并承诺分别于2016年5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6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7月底前付清余款。后支付了30000元,现尚欠货款58000元。2016年7月9日,徐付国将其所有的福特蒙迪欧轿车1辆抵押并交付给该经营部经营者朱佳,并承诺于2016年8月31日前付清后取回车辆。后经该经营部多次催收,徐付国至今未付分文。徐付国辩称,汪群英是其雇请的员工,并认可现尚欠创艺居经营部沙发材料款58000元,但该“抵押协议”系受创艺居经营部的员工威胁后所致,并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创艺居经营部应当予以赔偿,故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付国的员工汪群英于2016年4月26日在创艺居经营部处赊购了价值88000元的沙发材料,并向创艺居经营部出具了“还款计划”,载明:欠创艺居货款共计88000元,承诺于2016年5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6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7月底前付清余款。后徐付国向创艺居经营部支付货款30000元。2016年7月9日,徐付国向创艺居经营部出具“抵押协议”,载明:徐付国自愿将福特蒙迪欧牌川AK×××2号轿车1辆交付给朱佳,并注明因欠货款58000元在8月31日前付清后取回车辆。本院认为,徐付国在创艺居经营部赊购了价值88000元的沙发材料,并向该经营部出具了“还款计划”后,徐付国应当按约履行,但由于徐付国在支付了30000元货款后,未再按约支付剩余货款58000元,加之徐付国向创艺居经营部出具的“抵押协议”,也证实徐付国现尚欠创艺居经营部货款58000元,故对创艺居经营部要求徐付国支付货款58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徐付国辩称,该“抵押协议”系受创艺居经营部的员工威胁后所致,并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创艺居经营部应当予以赔偿。因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故徐付国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徐付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双流西航港创艺居布艺经营部支付货款5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徐付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成忠人民陪审员  徐图萍人民陪审员  谢开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唐 轶书 记 员  易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