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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安香与蒋丽初、周新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安香,蒋丽初,周新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周安香,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蒋丽初,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周新立,地址邵东县。周安香与蒋丽初、周新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25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丽初、周新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安香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丽初、周新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司法冻结,房产正在拍卖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丽初、周新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安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丽初、周新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安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