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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孝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孝龙,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孝龙银行账户余额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