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静与朱磊、于海、刘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静,朱磊,于海,刘洪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静,女,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磊,男,汉族,1979年3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雅萍,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海,男,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泉,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上诉人罗静与被上诉人朱磊、于海、刘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士木审判员 王月光审判员 田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思 来自: